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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實施對象:設籍臺北市且須有家長或監護人至少1人共同設籍,
年滿5足歲(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出生),
具資優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國小一年級學童相當者。
2.申請方式:請詳閱附件(鑑定計畫及宣導相關資料)